央行6月11日发布十一条指导意见,要求中国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以支持中国外贸稳定增长。其中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此次央行提出“十一条”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具体内容包括: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丰富汇率避险工具;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此前,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仅在个别地区试点展开。此番央行表态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这也意味着,在局部试点的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有望进一步扩大试点区域,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就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央行表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