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超市,消费者会发现不少产品上印有“驰名商标”;打开电视,一些商品的广告宣传中,“驰名商标”也是关键词。不过,在今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如果商家在实体销售、广告宣传中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将受到处罚。那么,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记者日前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据统计,截至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数量位列全国前茅。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了解到,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