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某企业向黄埔海关驻沙田办事处申报进口一批铝卷,该批货物的供应商为诺贝丽斯韩国公司,该公司为韩国的“经认证的经营者”企业,简称AEO企业。海关沙田办认真核对该批货物进口报关单韩国海关认证的AEO编码,并与韩国海关事先提供的认证企业信息进行对碰,在确定两者一致的情况下,给予了其简化单证审核、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等通关便利。目前,该批货物已顺利通关。这是海关总署第20号公告实施以来沙田口岸首批申报为AEO企业直接出口我国的货物。
根据海关总署第20号公告,2013年6月份我国海关总署与韩国关税厅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大韩民国关税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大韩民国进出国安全管理优秀认证企业制度的互认安排》,近日,两国海关完成了互认正式实施前的试点工作,并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实。这是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第二个AEO方面的互认合作协议。根据互认协议安排,中国海关接受韩国海关认证的进出口安全管理优秀企业(认证企业)为韩国的AEO企业,韩国海关接受我国海关认证的AA类进出口企业为我国的AEO企业。双方海关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的进口货物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降低进口货物查验率;简化进口货物单证审核;进口货物优先通关;设立海关联络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等。AEO互认有助于提高我国守法诚信企业在互认双方的通关效率,帮助企业在互认各国的贸易中取得更大的优势,获得更大的知名度,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凸显“诚信守法便利”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