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这标志着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将更加便利。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
“这说明中国经济正在由全球融入者逐渐向全球经济驱动者的角色进行转换。”北京大学政府管理与产业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闫雨如是说。
近几年来,由于过高的内外棉价差和生产成本上涨,我国纺织企业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有纺企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走出去”的企业,避免恶性竞争,为开拓更为广阔的海外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
然而,面临新情况、新趋势,过去的境外投资管理模式已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国际形势变化。在此背景下,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做好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成为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为此,《办法》规定,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国家发改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
同时,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办法》明确规定,对于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而且,《办法》对国家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此外,《办法》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
在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方面,国家发改委指出,虽然近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但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不长,多数企业缺乏国际化经营人才和国际经验,一些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仍有企业超出自身实力对外承诺重大投资项目,同时,发改委负责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又往往是多边双边政府关注的重要合作事项,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对项目最终无法履约,不仅企业背上沉重包袱、遭受巨大损失,同时极易导致声誉受损。如处理不当,也会演变为影响多边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外部要素。
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走出去”的大好时机。但同时,挑战与风险也将并存。在此博弈过程中,加快培育和引领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竞争尤为重要。
对此,国家发改委表示,将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多边双边投资合作机制。二是加强政策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控制的系统化和制度化。三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和中介服务。整合国内外有关机构和企业的信息资源,建立境外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更完善的信息服务。四是要规范企业投资和经营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树立中国企业依法经营、重信守诺、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