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消息,海关总署日前以加急文件的形式向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等六个城市的海关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税进口”模式进行了规范。
进口税起征点不变
发现,通知中关于电商进口最关键的几个规定,如试点商品范围、个人物品通关的认定、进口税起征点等内容,维持了原规定不变。可以算做对海关总署2012年7月下发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重申。也就是说,即便是采取保税进口的模式,监管上也并没有额外的放宽或加强。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按照通知,“试点网购商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这两条规定与原先保持不变。
而“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这一条规定也保留了下来,给予了海关在审核时一定的自由度。
明确完税价格征收标准
关于征税问题,通知中新增一条规定:“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据亿邦动力网了解,此前海关关于完税价格的认定较为模糊,具体操作上一般是根据商品采购小票上的价格或吊牌价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而通知中的“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则包括国外采购价格和跨境物流费用两部分。这就表示,未来试点企业在进行电商进口缴税时,将不能免除物流费用的被计入。
“比如我在美国采购一件商品480元,然后我卖给中国消费者,加国际运费以后550元。海关以550为征收税的价格的话,550*10%=55,55元超过了50元,就必须征税。而如果海关以480元作为征税的价格,480*10%=48元,低于50元的免税额度,就不需要缴税。新增的这句话就明确了以后都要以成交价 550 作为收税的点。”一家“海淘”企业的负责人对亿邦动力网表示,他们在三天前收到了上海海关转发的该通知。
试点企业需打通海关系统
在关于试点企业的监管上,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深圳一家“海淘”企业的副总裁对亿邦动力网表示,目前他所认识的大多数参与了“保税进口”试点的企业尚未与海关等管理部门实现信息系统的对接。他分析,目前企业与国家管理部门的系统对接工作进展较为缓慢,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条,有督促企业之意。而实现系统对接之后,将更方便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管,降低风险。
仅6城市拥有进口试点资格
据了解,在去年10月1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重庆5个城市获批试点之后,跨境电商试点城市的审批流程改为地方城市申请,海关总署审批即可。此后深圳、苏州、青岛、长沙、平潭、银川、牡丹江、哈尔滨、西安等9座城市也获准开展跨境电商试点服务。
此次通知只下发给了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六个城市的海关。
业内人士表示,这透露了一个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的事实:只有上述六个城市拥有跨境电商进口试点的资格。随后获批的这些试点城市都只有出口试点的资格,而没有进口试点的资格。
分析:进口试点不会再有大突破
一位熟悉电商政策制定的人士分析,从此次通知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关键问题都保持了原来的规定,整体没有大的变化,这透露出短期内电商进口方面政策上不会再有大的突破,近期也不会有新的法规出来,譬如更灵活的措施、更松的监管。
他分析,这主要是由两方面原因导致。一方面,现阶段,促进外贸出口比提升进口的问题更为紧迫,所以国家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电商出口试点上。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关税收入等问题,所以进口比出口更为“敏感”,短时间内,国家还是希望电商进口方面先按照原有的模式继续进行下去。
另外,关于海关总署为何会在这个时间点以“加急”的方式下达这一通知,该人士分析,这可能是因为近期在“保税区进口”上,部分试点城市可能走的步子有点快,有脱离管控的迹象,所以下发该通知重申并明确下现有的规定。
据了解,4月3日-4日在河南郑州举办的第九届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大会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委责任专家柴跃廷将带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及政策更深一步的解读。
附通知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加急 署科函[2013]59号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重庆海关:
为加大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试点力度,统一管理要求和验放标准,摸索总结试点经验,总署对各试点城市报送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及购买金额限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
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
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
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
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
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