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起,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可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近年来,国内电子商务出口持续增长,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约2万亿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规模同比增速超过25%,而2012年我国外贸增速仅为6.2%。专家表示,2013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同比增速或达到30%左右。广东省网商协会秘书长黄子荣表示,很多电子商务企业从事小额对外贸易活动,通过快递、邮件等方式运送货物,出口数量较多但金额较小。过去,这部分电子商务企业由于无法提供报关单等材料,无法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而该新政的出台意味着困扰我国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久的出口退税制度“瓶颈”已被突破,此项政策将大大降低相关企业的成本,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对于促进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也将带来利好效应。
据悉,《通知》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其中,适用退(免)税、免税政策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