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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投资便利兑换自由 法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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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3-10-12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投资贸易便利 货币兑换自由 监管高效便捷 法制环境规范

  国务院日前印发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共计28.78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将建设中国大陆第一个自由贸易试验区。方案明确提出,力争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思路、新途径,积累新经验,都具有重要意义。自由贸易试验区将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全国的发展。

  《方案》明确了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措施。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二是扩大投资领域开放。选择金融、航运、商贸、文化等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四是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五是完善法制保障。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服务业开放的具体清单同步公布,六大领域共18个行业位列其中,而涉及银行服务的开放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为适应建立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方案》要求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通过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促进二线监管与一线监管相衔接,强化监管协作,推动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

  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统一、规范的前提下,以培育功能为导向,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促进投资与贸易的税收政策。

  《方案》要求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上海市要根据《方案》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形成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共同把试验区建设好、管理好。

  (本文经《文汇报》同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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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五大关键词

  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是上海自贸试验区内一项典型的制度创新,它体现了在投资领域“非禁即入”的原则。

  境内关外

  与保税区的“境内关内”模式相比,试验区将真正走向“境内关外”。自贸试验区将按照“一线彻底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要求,改革现货物“先申报、后入区”的海关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先入区,再申报”。

  服务业开放

  与WTO主要着眼于货物贸易不同,“扩大服务业开放、促进服务贸易”是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任务。

  利率市场化

  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等。

  资本项目可兑换

  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自贸试验区内最受瞩目的金融改革之一。试验区将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

  (均据新华社)

  6大服务领域 18项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 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 ( 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5.国际船舶管理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 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 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 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 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11.人才中介服务 (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 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14.建筑服务 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 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 (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注:以上各项开放措施只适用于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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