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纺织品,做纺织生意,纺织面料网
 
中国纺织品网手机版 » 资讯 » 纺织贸易 » 正文纺织要闻 国际纺织 企业新闻 纺机设备 市场行情 行业研究 家用纺织 纺织科技 纺织贸易 人物访谈 中国轻纺城 政策法规 展会新闻 纺织知识 

《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补充协议十》签署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中国纺织品网   tex.org.cn   日期:2013-09-07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30日讯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8月29日,商务部副部长高燕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以下简称“《<安排>补充协议十》”),该协议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央驻港联络办副主任殷晓静出席了签署仪式。 

  《<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安排》及其九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服务贸易开放、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内容。特别是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对香港采取65项具体措施,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等。同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服务的开放承诺。截至目前,内地对香港在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措施已达403项。 

  此外,《<安排>补充协议十》在金融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增加了新的合作内容。在金融合作方面,双方同意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为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提供支持和便利。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为支持香港企业开拓内销市场,双方将加强商品检验检疫、质量标准领域的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安排>补充协议十》的签署,将对香港巩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和发展新兴现代服务业提供有益的帮助,也将为内地经济带来新的活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2011年12月13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2012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安排〉补充协议六》、《〈安排〉补充协议七》、《〈安排〉补充协议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技术检验和分析、人员提供与安排、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会展、笔译和口译、电信、视听、分销、环境、银行、证券、医院服务、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货代、商标代理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新增加复制服务和殡葬设施的开放措施。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安排〉补充协议七》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七》、《〈安排〉补充协议八》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和《〈安排〉补充协议九》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九》的补充和修正。与前十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四)本协议附件中的“合同服务提供者”,是为履行雇主从内地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内地提供临时性服务的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文件的自然人。其雇主为在内地无商业存在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期间报酬由雇主支付。合同服务提供者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学历和技术(职业)资格。在内地停留期间不得从事与合同无关的服务活动。

   二、金融合作

   (一)积极研究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二)积极支持符合资格的香港保险业者参与经营内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对香港保险业者提出的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积极考虑,并提供便利。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增加以下内容:

  “(1)推动粤港第三方检测和认证服务的检测认证结果互认。

   (2)按照具体认证的要求,推动粤港自愿认证的认证检测结果互认。

   (3)对于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检测认证结果互认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安排》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4)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享受与内地系统成员相同的服务。

  (5)加强粤港商品信息资源共享,借助商品条码的全球唯一性,实现两地流通商品信息的相互核实查验,以共同打击假冒商品,优化营商环境。”

   (二)双方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

  支持研究粤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融资,探讨粤港两地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评估互认等业务的可行性。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在香港签署。


收藏:  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纺织品论坛]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更多关于: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最新资讯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付款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ICP备1000871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