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0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关于美国商务部对华窄幅织带反倾销案判决的上诉作出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判决。本案的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上诉人:扬州百仕德礼品工艺有限公司(YANGZHOU BESTPAK GIFTS & CRAFTS CO.,LTD.)
被告-被上诉人:美国政府、比威客·奥弗瑞公司(BERWICK OFFRAY LLC)
本案争议点:
扬州百仕德礼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仕德”)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2012年3月22日作出的第12-40号判决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第12-40号判决中,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美国商务部关于运用简单加权平均确定微量及运用不利的可获得事实计算单独税率的做法确定单独税率的裁决,中国单独税率申请企业的最终税率为123.83%,而这些单独税率申请企业中就包括百仕女德。
判决结果: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作出的123.83%的单独税率的裁决所依据的实质性证据不足,推翻了国际贸易法院此前认定的将中国涉案企业的税率简单加权平均相除的税率计算方法,并将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
案件背景:
2009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窄幅织带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大陆的窄幅织带进行了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8063210.20、58063210.30、58063210.50、58063210.60。2010年7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于中国窄幅织带的反倾销案做出了终裁,强制应诉企业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税率为0,另一家强制应诉企业宁波金田贸易有限公司被判定为不合作企业,获得普遍税率247.65%,单独税率申请企业税率为123.83%。对商务部的终裁裁决,扬州百仕德提出异议,并将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单独税率时运用不利的可获得事实的做法诉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1年7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认为美国商务部运用不利的可获得事实计算单独税率的做法并未违法,但责令商务部就该单独税率是否反映了百仕德的潜在倾销幅度问题作出更为全面的解释(Slip Op.11-90)。2012年3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维持了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第11-90号的部分发回重审判决作出的重新裁决(Slip Op. 12-40)。商务部在将平均单价(AUV)信息与调查期内确定的倾销幅度进行对比后再次裁定,终裁中对百仕德适用的单独税率合理反映了该公司的潜在倾销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