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天奴,作为一个发展了19年的知名高端女装品牌,如今却因与南宁一家服装公司的官司令其在南宁的经营陷入了困境。
“南宁宇森服装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森公司”)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起诉马天奴公司,并得到当地两级法院的支持,令我们在南宁陷入了困境。”马天奴董事长吴穗平5月30日对和讯网表示。
和讯网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深圳市马天奴服装专卖连锁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天奴公司”)与南宁宇森公司、韩志强、何琳、吴穗平、李书诚、陈永钦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马天奴方面称,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实体及程序错误,直接导致了冤假错案产生,并给马天奴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马天奴与宇森缘起《托管合同》
马天奴与宇森的官司首先要从双方的《托管合同》说起。据介绍,2009年9月9日,马天奴公司和宇森公司签订《托管合同》,约定:马天奴公司授权宇森公司在广西地区托管经营“马天奴”品牌的销售与经营权。马天奴公司承担所有装修费用;负责签订与商场的合同,提供税票与商场结算;提供商场节庆期间的赠品并承担费用;承担商场运营帐扣费用;承担深圳至广西的长途运输费用。宇森公司承担商场的现金收费,承担所有营业员的费用,承担市内的运输费用及退货的运输费用。
履约期间,宇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志强利用其作为“马天奴”品牌销售商的身份,擅自设立与马天奴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深圳万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旗公司”),出任该公司总经理;并将万旗公司经营的“克劳西”品牌定位在与“马天奴”品牌完全一致的市场定位及消费群体上;而且,万旗公司冒用马天奴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误导消费者以为“克劳西”品牌系马天奴公司旗下品牌。由于宇森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韩志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忠实、诚信行为,马天奴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致函宇森公司,通知解除《托管合同》,并要求其配合交接。
宇森公司在接到上述函件后,在未经马天奴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马天奴公司的全线货品按五折低价甩卖(而在此之前,自双方于2009年签署《托管合同》以来,“马天奴”品牌在广西地区只有少量交易以五折销售,且限于过季货品或污损货品,从未有过全线货品按五折甩卖);尽管马天奴公司发现后立即发函要求停止此行为,但宇森公司仍置若罔闻,无奈之下,马天奴公司为了止损,只能对各商场专柜采取撤柜措施。截止2011年12月31日,由于宇森公司的恶意甩卖行为,给马天奴公司造成160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2012年1月,宇森公司却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马天奴公司支付返利、奖励并赔偿损失,合计金额5878251.72元。法院受理后,宇森公司又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判令马天奴公司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支付反复及利息损失、支付奖励及利息损失并赔偿损失,合计金额52160147.00元(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增加了八倍)。
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马天奴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宇森公司赔偿损失1629918.00元。
两审判决疑问重重马天奴损失惨重
马天奴与宇森的官司让马天奴在南宁的经营陷入困境。马天奴方面的律师告诉和讯网,这起荒谬的官司,首先要弄清宇森公司及韩志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恶性竞争,是否存在严重损害马天奴公司利益的行为。
马天奴方面称,宇森公司是马天奴公司的托管商,双方于2007年开始合作。2010年,在未告知马天奴公司的情况下,韩志强擅自参与成立万旗公司,并出任总经理,该公司与马天奴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据介绍,马天奴公司在北京新光天地商场设立的马天奴专柜由韩志强托管经营,在韩志强出任万旗公司总经理后,该公司也在新光天地商场设立了“克劳西”专柜,由韩志强全权负责。韩志强开始做出一系列违背托管义务的举动:将马天奴公司的仓库挪做他用,存放万旗公司衣物;将马天奴公司专柜的优秀促销人员调至万旗公司专柜;甚至直接指示其促销人员,向顾客谎称“克劳西”是“马天奴”的升级版等等
马天奴公司在南宁的托管商为南宁宇森公司,实际经营者为韩志强及何琳,韩志强一直声称与何琳是姐弟关系,经调查,何琳与韩志强系夫妻,何琳同时也是万旗公司的监事。鉴于韩志强和何琳的种种不诚信行为,马天奴公司决定终止与宇森公司的合作。2011年9月19日,马天奴公司董事长吴穗平先生与韩志强在北京签订《协议书》,一致同意终止《托管合同》,解除宇森公司在北京及广西市场的托管。
马天奴方面认为,马天奴公司与宇森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否是委托关系,这对于确定马天奴公司和宇森公司的权利义务及至厘清双方的法律责任至关重要。但二审法院对此认定存在严重错误。
法院认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马天奴与宇森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而不是委托关系。二审判决认为:“宇森公司与马天奴公司在《托管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利润分配、风险负担,符合合作关系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本院认定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为合作关系。”
而马天奴方面则认为,从委托经营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的法律概念来看,委托经营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或者不支付报酬的协议。委托经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范畴。
宇森低价甩卖冲击马天奴价格体系
马天奴方面称,宇森低价甩卖冲击马天奴价格体系,法院对宇森公司的低价甩卖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的认定,决定了应支持马天奴公司的反诉请求还是宇森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在这个关键环节,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对马天奴极为不利。法院认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定宇森公司的低价甩卖是正常商业行为而不是恶意违约。马天奴称,该结论缺乏证据证明,且与案件基本事实完全不符。
据了解,一审判决称,“首先,……合同中并未有对宇森公司进行五折销售,须事先取得马天奴公司同意的事宜进行约定,并且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来看,亦未能得出折价销售须取得马天奴公司同意的内容,据此,马天奴公司不能依据双方无合意的事项主张宇森公司构成违约……其次,在公司品牌代理的商事交易中,代理人享有自主的折价销售权亦符合交易习惯及惯例。故马天奴公司以宇森进行五折销售主张违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认为,“首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上看,马天奴公司允许宇森公司五折销售,且合同中并未约定宇森公司进行五折销售须事先取得马天奴公司同意,结合合同的其他条款来看,亦未能得出折价销售须取得马天奴公司同意的约定。其次,从《托管合同》的实际发行情况来看,自2009年9月9日马天奴公司与宇森公司签订《托管合同》之日起,至本案纠纷发生之日为止,宇森公司在销售马天奴品牌过程中,存在5折至9折等不同销售折扣,均未存在宇森公司确定相应销售折扣需要马天奴公司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因此,宇森公司在《托管合同》约定的销售折扣范围内,享有自主的折价销售权,符合其与马天奴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也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宇森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未构成违约……”
马天奴叫苦连天
马天奴对这些官司叫苦连天。“从托管合同的性质来看,所有货物的所有权是马天奴公司,宇森公司只负责销售,并根据销售情况获得佣金,没有权利随便定价。”吴穗平说,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两级法院都视而不见,让人匪夷所思。
和讯网了解到,合同已明确约定宇森公司不享有自主折扣权。
马天奴方面说,自2009年9月9日以来,自本案纠纷发生之日止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少5折销售的情况?又是否存在全场五折销售的情况?他们认为,根据托管合同5折(包含5折)以下销售与5折(不包含5折)-9折销售,宇森公司的佣金提取比例是截然不同的。因此,不应该用5-9折的销售情况来混同5折(包含5折)以下的销售情况。马天奴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发《商函》要求解除合同,宇森公司在2011年12月4日收到该函后,立即于第二天便进行所有商场全场五折,而在此之前,马天奴品牌从未进行过全场五折的销售活动,宇森公司的目的非常可疑。
宇森要天价赔偿马天奴不认同
宇森要求马天奴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4682.74万元,马天奴称无法认同。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称,“本案中,马天奴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则其应向宇森公司赔偿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到本案中即是宇森公司履行《托管合同》后于2012年至2017年可获得的利润损失。至于利润损失的数额,广西桂科资产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系排除了市场风险的税前利润,结合民商事活动中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平衡双方的利益及责任的承担。故综合本案案情,酌定马天奴公司应向宇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36万元。”
马天奴对此不服,他们认为,首先桂科资产评估公司系宇森公司单方委托,且其评估产生的取价依据及参考资料未得到马天奴公司的认可,其真实性、准确性未确认,法院却以评估报告作为参考得出的936万元无法令人信服。
马天奴方面认为,马天奴公司申请撤柜是依法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宇森公司应承担其根本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宇森公司在没有授权且经多次制止的情况下,其持续恶意五折销售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无奈之下,马天奴公司为了避免经济及商誉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得已向商场依法撤柜,属于依法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为。因此,《托管合同》的解除是宇森公司五折销售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终止的所有法律后果均应由宇森公司承担。
马天奴方面称,作为委托人,马天奴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任意解除权。马天奴公司解除合同属于行使法定的权利,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
马天奴方面称,后期将不断向媒体公布相关情况,和讯网将关注此官司的进一步发展,并将全面了解宇森公司和当地法院的相关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