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规整治网购弊端
全国人大代表 江苏南通亚萍集团董事长 陆亚萍
如今,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之一。在人们网购活动中,经常遇到一些困惑,如过度消费、不好维权、造成泄密、信誉度差、信息有误、配送问题等,这些弊端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质量。因此,建议完善网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法规条例;建设网购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信用支撑体系;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网购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案由:现在网络越来越先进,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的消费行为之一。其实,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网购也不例外。网购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更有弊。所以,我们一定要警惕防范网购的弊端。
一、过度消费。网购快捷的优点也会变成缺点,因为完成一次交易,让人感觉不出花了多少钱,不会觉得心疼。而且还经常有一些所谓的优惠活动,就更容易冲动购物。
二、不好维权。网购商品的抽检合格率让人担忧,网购看不到实物,也不知商品质量的好坏,拿到的商品总与描述不太一致,要是申请退货确也嫌麻烦,售后服务也得不到保证,甚至还有欺诈消费者的网络,所以网购在维权方面是很难如愿的。
三、造成泄密。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开始,网络安全问题就一直存在.在网购中,网民对网络安全也有很大担忧,诸如用户的个人信息,交易过程中银行账户密码,转账过程中资金的安全等问题.这些顾虑无疑给网购者蒙上了一层阴影。
四、信誉度差。信誉度差是网购中最突出的问题,无论是买家还是卖家,信誉度都被看成是交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作为买家,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商品质量保证,商品售后服务是否和传统商场一样,购买商品后,是否能够如期拿到商品等等,都是网购者所担忧的问题。
五、信息有误。商品信息发布快,但商品却不能及时到位。互联网信息是无国界的,但是很多商品信息上网后,购买者能够看到,却无法立刻购买到,传统企业的商品配送无法和互联网信息同步,所以会产生信息快于商品的落差现象。
六、配送问题。传统购物一般是在选好后,就可以直接付费拿走,而网络购物就需要一个订货后的等待过程。就同城配送而言,最快的一般需要1个小时,最长的则需要2天时间.如果购买者需要的东西很急,网络购物就显得不适合了。
建议:
一、网购者的数量远远低于传统购买者数量,目前网购还占整个购物比例的1%左右,网购者缺少直接购物体验。因此,建议消费者还是能选择亲临商场,选购货真价实的满意商品,又能享受购物、休闲、娱乐的氛围和感受。
二、由于网上商店可信度差,网上购物扼杀了人们在购物时的比较和选择的余地,只有传统商场的商品琳琅满目,又能看得见,摸得着,其实有着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网购只能是看到照片,到货时你会感觉和实物有不一样。这就不如在商场里买到的放心。尤其像衣服或鞋子类商品,网上购物上当受骗时常发生,鞋合不合适只有脚知道。
四、网上退货困难,网店甚至还提出百般无理的要求来拒绝退货或推卸责任。传统商场信誉度高,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可以随到随换,满意为止,让顾客无后顾之忧。
五、网络支付不安全,可能被偷窥,密码被盗。网上购物需要用到银行账户,有些朋友的电脑中存在着盗号木马等,就会造成账号丢失等一些严重的情况发生。消费者只有到传统商场亲自选购商品,使用现金或刷卡支付,才能真正做到无忧无虑。
六、完善网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法规条例。提高信息发布、网上交易、信用服务、物流配送、纠纷处理等服务的规范水平。
七、建设网购公共服务平台,构建信用支撑体系。包括提供虚拟市场主体资格认证服务,解决网络虚拟主体与现实经营实体的身份对应问题,促进交易安全;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解决交易中产品信息真实性问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解决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
八、严厉打击网络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网络传销等恶意违法行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及时帮助。加强对网购商品质量的监测,及时在网络上发布监测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九、规范网购商品配送行为,提高物流服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防范和制止配送延误、实物不符、额外收取运费等行为。建立商品在物流过程中的人为遗失、损坏责任追究制度。
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 宁波维科精华家纺公司质检员 杨晓霞
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二是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做法制度化。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失业保险制度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形势的发展,也与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的部分条款存在诸多不相符合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的缴费义务和享受权利与城镇职工不对等,农民合同制职工和城镇职工之间存在较大的待遇落差,如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待遇减半一次性领取,不能享受失业期间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这些都不符合城乡就业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二是部分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结余较多和扩大开支法律依据不足等“两难”问题,导致巨额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就业竞争力等工作却因缺乏资金难以深入开展,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作用。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当初《失业保险条例》是在国企改制刚刚开始和城乡就业市场尚未打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和城镇登记失业率持续走低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调整,即使存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问题在未来可能会局部凸显的情况,也应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支出的前提下尽量盘活基金,将基金用于提高就业质量和确保就业公平等方面,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功能。
为此,建议国务院加快修订《失业保险条例》,尽快根据就业工作的实际和上位法的要求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城乡一体化,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为深入开展失业保险工作提供坚实的保障。
1.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尽快实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一是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农民合同制职工统一按城镇职工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统一待遇享受标准。农民合同制职工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城镇职工标准和期限执行。三是统一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可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2.将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做法制度化。及时总结东部七省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有效做法、经验,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项目、实施条件、实施范围,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建议根据不同地区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水平和基金积余情况,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基金积余较多的地区,特别是已实施多年试点政策、有实际使用管理经验的东部七省市,在符合基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报备后,赋予省一级及计划单列市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