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发挥重点展会示范效应,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拉动消费、调整结构、带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合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展览行业健康发展,2014年,商务部将继续对带动效应好、规模影响大、行业特点鲜明的展览会进行引导支持。为做好展览会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二)节庆活动、商务部主办和参与主办展会不属推荐范围;
(三)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或参与主办的投资贸易类综合展会不属推荐范围;
(四)已获地方政府财政支持的各级党政机关主办或参与主办的专业展不属推荐范围。
二、推荐标准
(一)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程度高,行业特点鲜明,品牌效应良好,对相关行业及地区经济发展带动力强,有一定发展潜力;
(二)参展商达200家以上,展会期间观众及专业观众席达到一定规模,并连续三年呈上升趋势;
(三)连续三年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无重大顾客投诉,无重大责任纠纷。